您好,欢迎访问威海佑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您当关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威海市 (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2-04-12

威海市 (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于    月经第  次业主大会通过, 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三)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 用途;

(八)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审议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报告;

(二)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经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四)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资料,提议资料应有议题、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号。 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本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三)印刷或制作表决票、选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

(六)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七)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送达会议通知,除以书面的方式送达外,采用以下方式的,视为送达:

(一)通过微信、QQ、短信、邮件等新媒体方式推送,得到相关业主回应的;

(二)联系不上业主或者通过新媒体方式推送未得到回应, 利用公众媒体进行公告送达的;

(三)业主管理规约约定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总投票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或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

采用书面表决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发放表决票,就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采用互联网方式的,应当通过威海市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建立的智慧物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各区市政府已经建立的 平台进行。

第十条 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

每次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常规表决方式是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持同意意见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视为表决通过。异议表决是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持反对意见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视为表决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弃权票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达。收回的选票中无明确意思表示的、已送达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业主投票权数,认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

    (一)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二)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或者同一业主拥有两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三)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第十三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受托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业主大会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工作;

(三)其他不适宜担任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的人员。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由业主委 员会或换届小组在会议召开前 天内在小区召集并通过抽签的 方式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除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外,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予以公示。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提交业主大会审议的报告;

(二)提交业主大会审议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提交业主大会审议的共有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 管理办法;

(四)提交业主大会审议的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 案和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五)决定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等;

(六)决定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七)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的具体措施;

(八)业主大会授予可以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由 人(3 人以 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 业主委员建立候补委员制,设候补委员  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非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违反党纪党规,已被立案调查的;

(五)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阻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经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下达处罚通知的;

(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八)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服务费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撤销的;

(十)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候补委员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管理。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首轮选举,候选人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获得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过半数和参会业主人数过半数同意。如果首轮选举未能足额选出委员,则按照不少于尚未选出的委员名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从尚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依照首轮选 举的得票顺序确定第二轮选举的候选人。参与第二轮选举的候选人按照该轮选举的得票顺序当选。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连选连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位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全部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原有人数百分之五十或少于三人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除首次会议外,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未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未履行职责时,由本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本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成员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业主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 员签字,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通过微信群、QQ 群等相应的方式公告业主,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丧失担任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会委员资格,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中止其履行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或者恢复其职务: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资格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委员资格终止的, 应当立即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继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必要时移交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指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备案及印章使用

第三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向本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取得备案通知书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印章。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委托社区党组织代管,并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可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 力。

 

业主大会(公章)


Copyright © 2015 - 2020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鲁ICP备13014238号-1 技术支持:奥讯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