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2-04-12
威海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 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 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 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 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 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 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有配合公共秩序维护、消防、卫生保洁等 方面工作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 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费用。
第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 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常 规表决方式是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持同意意见的比例达到规定标 准,视为表决通过。异议表决是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持反对意见 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视为表决通过。
第六条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 面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 ;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 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 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 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
(二)坐落位置: ;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
(四)物业类型: ;
(五)土地宗地号: ;
(六)区域四至如下: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七)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位于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位于 ;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 处,分别位于 。
(八)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地上车位 个、地下停车 位 个,可做车位使用的人防设施面积 平方米,车位 个。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1、附件 2 和附件 3
第九条 建筑物外围公共绿地未经规划审批的,不得按照小院 处置和占用。
第十条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 车库使用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每年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可 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
第十一条 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 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 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 业主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
第三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者不 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 有部分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 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 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宾馆 等经营场所,严禁将商铺(含临街)用于□宠物医院□机动车养 护维修□餐饮□酒吧 等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安全检查、 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 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设备承担 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物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从事下列 活动: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 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 和疏散要求;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
(九)擅自占用、改建、扩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擅自进 行摆摊设点;
(十)占用、堵塞、封闭本物业管理区域消防通道;
(十一)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二)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 体休闲等设施设备;
(十三)在建筑顶层搭棚设架和随意堆放杂物,在建筑物阳 台边沿、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危害他 人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十四)制造超标准噪声和低频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 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十五)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或乱涂乱画;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七) ;
(十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 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劝 6 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本物业所在 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 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在依法处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 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进 行其他涉及专有部分的安装、维修及高空作业等活动的,应当事 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使用人 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供有业主签字(章)同意装饰装修的书 面意见。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 占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
(二)施工期间应注意噪音问题,尽可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 程中对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造成影响; 晚间 时至次日上午 时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 等产生噪音的施工;
(三)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物业的功能、结构、 外貌和用途,不得增加超出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
(四)不得影响物业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等使用 功能,如有损坏,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 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六)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 装,以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外观统一;
(七)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 元。如违 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反本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 有关约定,且拒不更正的,则装饰装修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物 业企业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剩余部分列入业主共有资金使用;
(八) 。
第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 约定:
(一)空调安装: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 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 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二)电梯使用:安全、规范地使用电梯、扶梯,遵守本物 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相关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车辆停放: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应 遵守以下规则:
1.超过 2 吨以上载重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机动车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 禁止鸣笛、练车;
3.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 绿地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5.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禁止擅自在非专有停车位上安装任何 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 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和休息;
6.禁止在用于停放汽车的公共车位(库)上停放电动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
7.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消防通道、楼梯间、安全出 口等公共部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8. 。
(四)休闲娱乐:广场舞时间不应早于 点整或超过 点 整,白天音乐声不得超过 分贝,晚上不得超过 分贝;在每 年高考和中考前 天,以及高考中考等特殊时间段期间,应暂停 所有带有音响设备的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五) 。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履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本物业所在地相关 政府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饲养犬只;
(二)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三)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 学习,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小区内遛狗必须采取使用牵引绳、佩戴狗牌等有效措 施,防止犬只伤人;
(五)养犬人应当及时处置动物的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 境的卫生和美观;
(六)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七) 。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有关规定,接受本物业管理 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禁止乱扔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将房屋租赁的,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 间的房屋分割、分隔后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 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通过改建、搭建后出租供人居住。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可书面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限期整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 及时整改,并采取措施,确保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业主、物业 使用人拒不整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上报所 在社区、镇街。 第四章 物业维修、养护和共有物业收益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 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 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专有部分,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 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 会,并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应当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如物业服务企业因维修养护共有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 主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业主、 物业使用人因维护专有部分需进入其他业主物业专有部分的,其 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 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 10 应法律责任;
(四)物业专有部分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 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 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可组织应急维修,应急维修单位 可在本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证机构等到场见 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相应的业主、物业使用 人承担。业主拒不配合应急抢修的,所产生的公共及他人利益损 失,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 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因维护、修缮、改造或者 设置管线等工作,需要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业主物业专 有部分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应 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不得擅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共有物业收益,具体包括:
1.利用电梯、外墙、楼顶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 布广告的收益;
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等经营的收 益;
3.小区地上停车位等公共停车场的收益;
4.商业或促销类型的活动进入小区产生的收益,包括摊位租 金、摊位费、入场费、场地费、 等;
5.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出租产生的租赁费 ;
6.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
7.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被损坏或违法使用得到的 赔偿;
8.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收取的违约金、滞 纳金等,扣除物业企业实际支出必要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9.其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益;
10.其他合法收入。 共有物业收益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 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共有物业收益用于:
(一)补充相应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经公示的年度预算支出;
(三)财务、审计、物业服务评估、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等 产生的费用;
(四)依法应当支出的其他合法费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共有物业收益,且 使用前、后均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当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内余额不足的,应当依法及时续交。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支付 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如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 员会督促仍不支付的,业主委员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 业主欠缴情况。 业主委员会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遵守本规约等物业 管理制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等物业管 理制度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要 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亦可 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相应行政、司法救济。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 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 定,制定必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 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上报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 反本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 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具体变更信息。 如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则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 资料投入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张贴入户门或者按原预留联 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三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时,应当 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矛盾纠纷,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 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 本规约经第 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约通过后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并由业主委员会保管。本规约应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 业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1.规划平面图
2.物业构成明细
3.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
业主大会(公章)
年 月 日